本报讯 (通讯员 马军 王小虎) 有人酒驾致死,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盐池县法院调解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也敲响了警钟。
2015年10月,王某与同事下班后相约一起喝酒,酒后王某驾驶车辆拉载部分同行人员,在省道上与一辆卡车迎面相撞,致车上两人当场死亡,王某和一名同行人员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同行人员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家属认为另外的同饮者在共同饮酒期间,未尽到共同饮酒人之间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进行赔偿,其余饮酒者鉴于已经死亡或重伤,不再起诉。
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盐池县法院法官和司法调解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调解中工作人员耐心安抚原告情绪,并悉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就本案的赔偿标准、各被告对死者承担责任划分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释法明理。经过多次耐心调解,各被告表示愿意进行相应的补偿,原告也表示接受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各被告当庭向原告进行了赔偿。
法官表示,由于共同饮酒行为引起之后的醉酒等危险状态时,本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对其醉酒行为以及酒后驾车行为有正常的认识,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共饮人本身亦应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比如在喝酒过程中提醒、劝告义务,或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等义务。如共饮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则会因为不作为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