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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车,这些行车规则是“安全线”

本报记者 李毓琛

电动车以其轻便、环保等特点深受青睐,成为重要的出行工具,但随之而来的是涉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本文对较为常见的电动车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希望驾驶电动车出行者引以为戒。

未“让右”被撞 电动三轮车负主责

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没有交通标志或者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左侧车辆必须“让右侧车辆先行”。

3月11日7时15分许,许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银川市西夏区宁夏中医研究院南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育林巷路口时,遇白某驾车沿育林巷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许某受伤、两车受损,所幸许某伤势不严重。

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西夏区一大队民警调取视频监控显示,许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骑电动车横穿马路请推行

一些电动车驾驶人在横穿马路时,不走斑马线、不下车推行,甚至随意横穿,一旦引发交通事故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2月的一天,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灵武西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湖名邸”一期南门口处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时,遇杨车沿西平路由东向西驶来,两车避让时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分析认为,刘某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杨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亦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逆行并非捷径

车辆应当各行其道、顺向而行,既是文明行车的体现,也是法律的规定。车辆“反其道而行”,具有突然性和不可预见性,极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3月17日15时46分许,外卖小哥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西夏区文萃北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怀远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段处,与70岁的王大爷驾驶自行车沿该路段由东向西进入非机动车道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

西夏区交警一大队民警调取事发时监控视频显示,杨某为了赶时间送餐在路口逆行,王大爷则从路口东南角骑车出来准备拐到非机动车道向北行驶,正好处在天桥下,导致杨某的视野有一定遮挡,最终两人避让不及发生了碰撞。杨某佩戴了安全头盔,没有受伤,王大爷的伤情也无大碍。杨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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