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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犬只,法律知识不可少

本报通讯员 郭威 薛茸茸 蒋维国

宠物狗是人类最忠诚的伙伴,但是对于养狗涉及的责任与义务,很多人不甚了解。银川市兴庆区法院选取了几个典型案例,告诉大家如何依法养狗。

取快递遭遇“惊魂一刻”

常女士前往家门口的快递驿站取快递,在到达快递驿站时,却遭遇被门口拴养犬只攀咬,其躲避不及致摔伤的“惊魂一刻”。后常女士前往医院就诊,花费万余元诊疗费,其向快递驿站索要赔偿无果后诉至法院。某快递(宁夏)有限公司宁夏公司及兴庆分公司在与快递驿站经营者周某协商后主动承担责任,赔偿了常女士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双方就此次纠纷达成共识,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案】饲养人在饲养宠物过程中必须尽到看管责任,否则极易发生侵权风险,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至于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则需综合考虑动物本身的危险性、被侵权人行为本身招致危险的可能性以及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履行监管责任等事实后判定。

烈犬伤人何时休

吕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单元门口玩耍时,被侯某饲养的犬只撕咬,造成左膝、右上膝、背部多处受伤,被告立即将原告送至医院就诊,就诊过程中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500元。吕某的监护人将犬主侯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营养费、精神损失赔偿、后续治疗费等4.75万元。

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并指明本案中侯某饲养的马犬属于银川市禁养犬种,该犬只将吕某咬伤,侯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侯某同意赔偿原告吕某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元。

【法官说案】本案中,被告侯某饲养的马犬属于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种,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养犬人士应当依规养犬,强化养犬责任意识,营造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实现养犬快乐和养犬安全的和谐统一。

撞伤未束狗链犬只

汪某携带其饲养的比熊犬在某小区玩耍,期间未牵狗绳,王某驾驶电动摩托车行驶至该小区,不慎撞到汪某的比熊犬,汪某将该比熊犬送至附近动物医院救治,但经救治无效死亡。汪某要求王某赔偿其买狗费用5000元及相应精神损失,王某辩称其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事发时小狗并未牵引狗绳,本次事故应由饲养人承担责任。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束牵引绳牵引,并主动避让行人。本案中原告未尽到管理职责,携犬出行不遵守相应规定,任由案涉比熊犬进行活动,存在过错,应对案涉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在小区内应谨慎驾驶电动车,尽量注意道路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驾驶电动车不慎与比熊犬相撞并致其死亡,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案涉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案涉犬只的一般市场价格,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案】养宠人士应当认识到,在享受饲养宠物带来的精神慰藉和心灵愉悦的同时,也要不断增强管理宠物的责任心,遵照饲养宠物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养宠,才能避免伤害。同时安全行驶、规范行驶始终是驾驶员的应尽之责,特别是遇到转弯、途经人行横道、穿插人群行驶等特殊情况,一定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路况,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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