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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待遇起纠纷 法院调解保权益

本报讯 (通讯员 李美芋) 近日,银川市金凤区法院行政审判庭调解一起在职期间未帮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切实维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马某于2012年2月到某饰品公司从事销售服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3月,饰品公司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因公司没有按时足额为马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致使马某遭受社保损失及无法足额领取失业金,从而给马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马某于2023年2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该委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据此,马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某饰品公司支付原告马某的社会保险损失5.93万余元及失业保险损失8700元。

行政庭法官着手办理该案后,先是通过电话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并约定时间“面对面”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方认可事实,并表示希望原告宽限支付社保损失的时间,而原告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指责被告方就是不讲诚信的人,认为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法治手段才能解决问题,情绪较为激动,不同意调解。法官为了打消原告的顾虑,向其详细耐心释明调解的积极意义,让原告建立了对法院调解工作的信任。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说理、释法,原告同意调解,法官于是就支付社保损失的时间与被告方进行协商,最终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支付原告马某社保损失赔偿金3.78万余元及失业保险损失8700元,于半个月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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