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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吴忠卓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我委受理的宁夏创展科贸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作出(2023)银仲字第567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吴忠卓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宁夏创展科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7180元;二、被申请人吴忠卓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宁夏创展科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3.87元,2023年11月7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本案仲裁费679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申请人吴忠卓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申请人宁夏创展科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吴忠卓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仲裁费、公告费连同第一、二项裁决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宁夏创展科贸有限公司。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二层204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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