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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夏福金顺木业有限公司:

中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受理马银花与你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中宁劳人仲案字【2024】第3号),已于2024年4月1日依法作出裁决,因直接与邮寄送达不成且与你公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中宁劳人仲案字【2024】第3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中宁县富康东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仲裁院办公室,电话:0955-5693055)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一、申请人马银花与被申请人宁夏福金顺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8日解除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后,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被申请人宁夏福金顺木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马银花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壹拾贰万捌仟伍佰肆拾壹元伍角叁分元整(128541.53元),包括:1.停工留薪期工资:19665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397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397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397元;5.护理费:2351.18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195元;7.复查医药费:139.35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中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中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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