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唐丽华) 所谓“开门杀”,是指车辆停稳后,驾乘者开门时不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最终撞伤,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4月18日,在吴忠市利通区就发生了一起因为“开门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日10时许,李某某驾车沿利通区裕民路行驶至某手机店门口处,开车门时与相向驾驶而来的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