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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被撞,营运损失谁赔

本报通讯员 王静怡

营运车辆遭遇交通事故,事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谁为停运损失买单?近日,灵武市法院以“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不属于商业险的理赔范围,应由侵权人进行赔偿”为由,酌定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原告2.4万元经济损失。

2023年8月11日,被告马某驾驶车辆与原告驾驶的营运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

被告马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某公司,该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原告经营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车辆维修期间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事故双方对谁来赔偿和赔偿多少产生纠纷,故原告诉至灵武法院。

灵武市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马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原告的损失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仍有不足,由侵权人承担。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不属于商业险的理赔范围,应由侵权人进行赔偿,但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天数及每天的金额均高于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支持停运天数30日,日停运损失费800元,计算为2.4万元(30日×800元/日)。

【以案释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典型的过错侵权责任案件,因侵权人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停运损失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请,但停运损失是对可预期利益的保护,但这种可预期利益必须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基础上。登记为营运性质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赔偿应当以依法营运为前提,即应当具备相应的交通运输经验资格,如行驶证、营运证等。被侵权人主张停运损失,应当提供往期经营流水、停运时间等。

对于停运损失由谁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第十三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照商业三者险合同是否约定相关免责条款。根据保险行业协会订立的标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24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投保人不负责任赔偿”。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当侵权人属挂靠时,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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