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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版印刷销售“一条龙”,这个盗版团伙“栽了”

低价销售的盗版书籍,往往存在错词错字、缺章少页、使用劣质油墨等情况。粗制滥造的盗版书籍,不仅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学习者的阅读体验,甚至还可能会危害健康。一个盗版犯罪团伙瞄准了国内无数英语求学者的第一套启蒙教材《新概念英语》,大肆进行盗版。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对这起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各司其职”形成盗版“产业链”

2022年起,同案关系人王某某(已判决)先从同案关系人陈某某(已判决)处订购假冒注册商标的防伪标识,并委托同案关系人金某某(另案处理)刻印盗版《新概念英语》图书光盘,完成了非法制造假冒防伪标识、刻印盗版光盘的“上游环节”。王某某随后将上述辅材提供给同案关系人叶某某、杨某甲夫妇(均另案处理),先后委托叶某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印刷、装订。

为了大量复制发行盗版《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叶某某、杨某乙等人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同案关系人靳某、杨某丙(均已判决)等人在其实际经营的某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拼版、印刷、装订、贴标、打包、发货。

为实现产销一体化,王某某再将上述复制发行的《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销售至同案关系人梁某(已判决)等人处,梁某等人作为“经销商”,通过网店将盗版书对外销售至全国各地。上述人员“各司其职”,俨然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犯罪“产业链”。

经司法审计,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同案关系人王某某、靳某、杨某丙、被告人李某某印刷了未经授权的《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共计30余万册。2023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乙印刷未经授权的《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共计6万余册。同案关系人梁某等人的非法获利为人民币20万元至60余万元不等。

五被告人被判刑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该系列案中,王某某、靳某、杨某乙、杨某丙、李某某结伙并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梁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靳某、杨某丙、梁某等人有期徒刑1年至1年6个月不等,罚金5000元至150万元不等,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李某某、杨某乙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年9个月不等,罚金5000元至10万元不等,并考虑到其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侵权图书、半成品、封面、印刷模板、光盘等,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予没收。

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有何区别?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新概念英语》作为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打击盗版、保护版权,既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也是鼓励创作、促进创新的必由之路。相反,如果任由盗版横行,将会在市场中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应依法予以严惩。

法官介绍说,知识产权犯罪中“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两组罪名为侵权行为的上游制造环节和下游销售环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假冒行为的后续销售行为不单独定罪,而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针对自行假冒过程中,又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应对两个犯罪行为分别进行认定,并实行数罪并罚。

法官表示,本系列案件中,未经授权而实施的复制涉案图书并对外销售的行为,直接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后续销售行为被复制行为所吸收,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源头犯罪行为,故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梁某等人所实施的销售涉案盗版书籍的行为,系对王某某等人复制发行行为的再延续,故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规制范畴,且其危害性远小于王某某等人的复制发行行为,故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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