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福:
我委受理的杨凯莉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作出(2023)银仲字第584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王金福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杨凯莉支付房屋租金240元,物业费1200元,电梯费320元,违约金480元;二、申请人杨凯莉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仲裁费910元,由被申请人王金福负担136元,申请人杨凯莉负担77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申请人王金福负担。申请人杨凯莉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王金福负担的仲裁费、公告费连同第一项裁决款项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杨凯莉。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二层204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