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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田进鹏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银金劳人仲字【2024】537号),已于2024年4月18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字【2024】537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8办公室,电话:5027240)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银金劳人仲字【2024】537号裁决书内容如下: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壹万捌仟陆佰元整(18600);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当事人收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