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毓琛
“路口没车,电动车闯红灯又不会被拍”“孩子还小,多捎一个也没事”“就过一条马路,不戴头盔不碍事”……驾驶或骑行非机动车出行时,总有人抱有各种侥幸心理。殊不知,危险总会在你不注意的瞬间发生。
骑电动自行车捎俩娃逆行还闯红灯
近日,在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北街与湖滨西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逆行闯红灯与一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兴庆区一大队民警调查,事故发生时,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在车前、车后分别搭载一名不满10岁的儿童,闯红灯穿行路口,三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幸亏轿车司机马某某刹车及时,撞击力度不大,两车虽受损,但电动自行车上的三人只是轻微擦伤,头部未受伤害。
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自行车突然左转被撞飞也担责
近日,在石嘴山惠农区下简路下营子九队处发生一起轿车与同方向前行的一辆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红果子大队民警调取侯某某车辆行车记录仪发现,自行车骑行者李某某未观察前后来车情况,突然向左转弯,导致后方机动车驾驶人侯某某避让不及,瞬间将李某某撞飞。经检查,两车受损,李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所幸没有致命伤。
民警认定,本起事故当事双方均有责任,侯某某存在超速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电动三轮车闯红灯酿祸负全责
近日,赵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山水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五岳路路口处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损坏。
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大武口大队民警现场勘查、调查认定,赵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经路口时闯红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型客车驾驶人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