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炳宇 通讯员 赵怀吉) 近日,泾源县法院审结2起起被告人因向上游诈骗分子提供银行卡而获刑的案件,被告人均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曹某系某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将其名下一张银行卡提供给王某,并按照王某的指示办理U盾、提升额度、绑定手机,先后获得报酬1000余元。据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反映,曹某名下该银行卡不足30小时银行交易流水近800万元,涉诈入账近400万元,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6起。法院遂以被告人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无业人员金某在手机“项目之家”APP上看见一则关于兼职的帖子后,根据帖子上的联系方式添加上线微信,根据上线的指示让朋友陈某注册拼多多线上店铺,并给上线提供了陈某名下的银行卡和电话卡。据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反映,该银行卡不到1个小时交易资金达200万余元,涉诈入账100万余元,其中涉及全国已经以电信网络诈骗立案的案件12起。法院遂以被告人金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