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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呼和浩特市第一监狱服刑人员阿日斯楞,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9107072036,欲履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阿日古楞、李永吉、张胜、孟和敖其尔、银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何生吉、杨百花、何小东、何萍、何庆芹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33728元,阿日斯楞已于2019年12月27日将6745.6元提交到呼和浩特市仲泰公证处,李永吉于2014年6月16日将6750元提交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阿日斯楞欲将赔偿剩余款项20232.4元,现因无法联系到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特发此声明,希望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见到本声明尽快与赵振国联系,自本声明登报之日起15日未联系,则到呼和浩特市北疆公证处办理公证提存事宜,将上诉款项提存到公证处。特此声明。

联系人:赵振国 联系电话:18686146324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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