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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

本报讯 (记者 张剑波) 5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我区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用地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将临时用地恢复原地类或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临时用地信息填报、复垦的监督管理。自治区、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临时用地的审批、使用、复垦和信息填报情况,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超期未完成复垦任务的,适时进行预警、通报。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临时用地者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等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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