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周英 马飞) 近日,同心县法院王团法庭巡回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7月,被告余某某与原告马某某共同承包一处建设工程,双方共同出资。合伙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转款15.5万元。被告收到投资款后,仅向原告支付投资分红1.7万元,之后再未向原告分红。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明确被告共计收到原告投资款15.5万元,应分红4.37万元。自合伙起,原告除了初期收到的投资分红1.7万元外,后续一直未收到任何回报,便萌生退出合伙的念头。但双方对于上述款项的返还始终没有达成一致,马某某便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法官在王团镇前红村村委会进行了巡回审理,并邀请当地村民旁听。法庭上,法官就该纠纷从法律层面和现实层面向当事人进行了劝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原告退出合伙并返还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