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宋金龙
夫妻离婚,7岁女儿由谁抚养?近日,永宁县法院在一起夫妻离婚案件中,认为孩子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判决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高某和于某2016年结婚,同年生育女儿小芳(化名)。起初夫妻双方感情尚可,后因于某生意经营不善,欠债较多,精神压力大整日酗酒,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导致双方经常争吵、打架,感情日渐淡漠。2023年底,高某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由其抚养小芳,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芳年满18周岁为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进一步了解双方诉求、争议焦点,与高某和于某分别进行沟通,发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且对离婚无异议,但是对小芳的抚养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承办法官仔细翻阅卷宗、询问双方当事人后,了解到小芳上学、起居一直由高某照顾,母女感情较深。相较高某,于某的经济状况较为紧张还经常酗酒,不利于照顾抚养小芳。承办法官考虑到现在正是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小芳跟随高某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遂依法作出由高某抚养小芳,于某承担一定数额抚养费至小芳满18周岁或能独立生活时止的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孩子未满8岁,应当按照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