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陈慧梅 马根
“行刑反向衔接”即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后,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牵头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
吴忠市利通区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稳妥有序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2023年10月,公安机关以马某涉嫌盗窃罪向利通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今年1月,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此案中马某在刑事立案后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的表现,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赃物追回并返还被害人,社会矛盾已化解。马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对马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告诫马某要正确认识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盗窃系违法行为,今后要牢记教训,遵纪守法。
马某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是否不需要接受任何处罚了?答案是否定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仅表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等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并未否认其行为的违法性。
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马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确保“罚当其错”。《检察意见书》发出后,公安机关依法对马某作出拘留14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马某也于法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该案的办理是行刑反向衔接的一次生动实践,也是利通区检察院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一个缩影。
日常工作中,该院充分运用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优势,针对不起诉案件进行梳理和排查,积极摸排案件线索,常态化开展检察监督,认为依法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经刑事检察部门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充分沟通后,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或者单位予以调查处理,精准监督“罚与不罚”。同时定期对相关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巡查,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建立办案台账,为避免不刑不罚的不公正现象出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后,针对行政处罚必要性等难点问题主动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交换意见,确保相关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依据精准、无误。2023年至今,利通区检察院办理刑行衔接相关案件105件,提出检察意见45件,终结审查46件。
此外,为夯实行刑反向衔接闭环管理,该院也在不断健全完善内外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向共治延伸。2023年,邀请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等4家行政单位召开行刑双向衔接联席会,形成信息共享机制,畅通行刑反向衔接的工作路径,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更大执法司法合力,消除“不刑”盲区,以“行政检察”堵塞法治漏洞,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