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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下楼梯摔伤 校方及时施救安全尽责

银川中院并案处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本报记者 张怀民 马涛

学生课间下楼梯摔伤,学校在事发后施救和日常安全教育上尽到了责任,那么谁该承担赔偿责任?今年5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全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优秀裁判文书评选”获奖情况,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学生校园摔伤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名列其中。该案以校(园)方责任保险(宁夏)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伤学生各项经济损失7.8万余元。

小希、小晨、小佳是银川某小学学生,银川某小学在某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及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2020年7月6日10时30分,银川某小学课间休息期间,小希、小晨、小佳一起下楼梯时,小希摔倒受伤。事发后,学校及时联系小希家长,将小希送往医院治疗、康复,花去一定费用。后经司法鉴定,小希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基于校(园)方责任保险向小希赔付3700余元,基于意外伤害保险向小希赔付3800余元。在其余损失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小希以银川某小学、刘某和张某(小晨和小佳的监护人)、某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为被告诉至西夏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7.8万余元。

西夏区法院一审认为,小希、小晨、小佳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下楼梯的过程中,小希意外摔伤,三人均无过错,均不应承担责任。小希在银川某小学接受教育期间受伤,银川某小学在日常教学活动中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小希受伤后,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对小希受伤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本案是在银川某小学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依据校(园)方责任保险(宁夏)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某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应在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小希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赔偿小希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8万余元,驳回小希的其他诉讼请求。

但是某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银川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小希、小晨、小佳作为小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课间休息期间共同下楼属于正常的校园内活动,一审认定三人均无过错,并无不当。同时,一审判决已经明确认定银川某小学在日常教学活动中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在小希受伤后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对小希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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