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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许志华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案字【2024】508号),已于2024年5月21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裁字【2024】508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6办公室,电话:8307481)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银金劳人仲裁字【2024】508号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贰万柒仟零贰元整(27002);二、自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报销款共计贰万壹仟伍佰贰拾伍元玖角伍分(21525.95)(报销款46525.98元-已发放25000元);三、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百捷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许志华缴纳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因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该期间个人承担社保部分扣除,故双方所有应缴费用及滞纳金责任均由被申请人承担,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保机构核算为准;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