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但是,民法所赋予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还需要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案情回放
2017年5月12日,代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借给王某某5万元。一周后,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代某某3万元。后王某某向代某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代某某现金两万元,借款人王某某,时间:2017年5月12日。”2023年,代某某以王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中称打借条时,被告王某某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借款。但是,虽经自己多次催促,王某某至今分文未还,请求判令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
法庭上,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代某某是非法传销头目,自己虽向其打了借条,但该欠款基于传销活动而产生,且出具借条的时间距代某某提起诉讼已经6年有余,其诉求不应获得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钱款来往事实,但被告王某某出具借条已6年有余,超过3年诉讼时效,且代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重新计算情形,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不必审理,仅凭被告打借条的时间,就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原告所主张的权益不论是否合法,法律都不再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也就是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本案代某某认可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又因借条出具日期为2017年5月12日,借款到期日期应认定为2017年6月12日,诉讼时效期间亦应自此开始起算。故代某某应在2020年6月12日前提起诉讼,而他在6年后才起诉,且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诉讼时效需重新计算,因此其诉求被法院驳回。
本案提示群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当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且对方当事人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
(马婷婷 钟玉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