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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方拒不履行生效裁定,法院如何执行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法官 冯双德

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或判决生效后,如果用工单位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查询工商信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促使其尽快履行已生效的劳动争议判决、裁定。

■【基本案情】

郝某某等14人曾在银川市某医疗美容公司工作,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因效益不佳拖欠14人两个月工资。郝某某等14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用工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请求得到支持,但该医疗美容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劳动仲裁决定。于是,郝某某等14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无法联系,且后来该医疗美容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已由案外人经营。执行法官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确认公司经营期间由武某某负责,于是调取工商信息,登记显示武某某为总经理,持股70%,公司为存续状态。

今年2月2日,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予以冻结,后对其法定代表人耿某及股东武某某进行多次查找。3月22日查找到武某某后,武某某拒不配合执行,称自己只是公司股东,不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所有事务均与其无关。法院认为,武某某虽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系公司控股股东且兼任总经理,公司经营期间均由其负责管理,应当认定武某某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对武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组织双方反复协商,武某某于当日将立案执行的10件案件全部履行完毕,并将已仲裁但未申请强制执行的4件案件一并化解。

■【典型意义】

在劳动争议案件执行过程中,用工单位(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往往会呈现以下情形:一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该用工单位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二是法人已歇业、但未注销;三是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挂名。这些情形表明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无法产生实质影响,导致执行案件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兑现。

在上述情形下,法院要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通过调取工商信息等方式来认定用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促使案件妥善化解。尤其是在涉及拖欠薪资的系列案件中,通过对用工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采取措施,能够在执行阶段化解矛盾纠纷,主动化解尚未立案执行的案件,避免案件通过追加股东等引入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之诉衍生更多案件,做好“执源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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