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以来,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围绕中心工作,坚持普法与依法治理相结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为打造“安快畅美”的交通运输环境营造了良好法治氛围、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全面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案件查办质效,加大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普法力度,持续推进交通运输行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交通运输参与者和市场主体的遵规守法意识,不断提升执法知晓度、参与度和社会满意度。
非法营运
非法营运车辆存在车辆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驾驶员未经过正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车辆不按营运车辆要求购买相应保险等情况,一旦发生道路安全事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 法律条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活动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件示例
宁夏某地驾驶员马某驾驶小型轿车载有4名乘客,经执法人员检查,其中2名乘客与驾驶员马某认识,另2名乘客是驾驶员马某在行驶途中招揽后上车,商定车费每人5元。马某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非法营运,最终受到处罚。
■ 示范意义
在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广大群众也应该认清非法营运的本质,自觉抵制“黑车”,切实维护好自身利益。
网约车异地载客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根据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 法律条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案件示例
宁夏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宁A号牌车辆在B市载客3人准备前往A市,但该车辆在B市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辆驾驶员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示范意义
此案是目前在我区网约车经营企业取得经营许可、企业所属出租汽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前提下,被依法处罚的典型案例。为网约出租车“异地经营”的违法行为查处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
“黑驾校”违规培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报考驾考的人员数量逐年增长,但因申请人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一些非法从事驾驶员专项培训的经营机构悄然兴起,它们往往以低廉的价格和快速通过考试的承诺吸引学员,却隐藏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 法律条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有必要的教学车辆;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 案件示例
一驾考服务点在营业房从事驾驶员科目一、科目四培训经营活动。交通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驾考服务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科目四培训,并向每名学员收取2000元学费。经了解,该驾考服务点曾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申请,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未备案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科目四培训业务。
■ 示范意义
此类案件的查处,对违规培训经营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净化了驾培市场环境,维护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超范围运输危险化学品
货物运输企业承运危险货物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必须是专用车辆,专用车辆也必须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相应资质的《道路运输证》。
■ 法律条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 案件示例
宁夏某能源有限公司将属危险货物8类的固态氢氧化钠交由宁夏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但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危险货物运输(4类3项(电石)),不符合承运危险货物8类的条件,宁夏某能源有限公司涉嫌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
■ 示范意义
本案是固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首次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该案件主体适格,违法事实认定准确,证据确凿充分,处罚得当。
施工单位擅自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
■ 法律条款
《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案件示例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涉路施工工程时,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示范意义
该案为2019年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以来,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吴忠分局在涉路施工领域首次查处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案,为今后办理类似相关案件提供了模板和参照。
货车超限运输
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致使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在公路上行驶,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造成环境污染。
■ 法律条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十三条: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货运车辆装载规定。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装载和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案件示例
一辆宁A号牌车辆在某县工业园区超限超载运输。经调查发现,超限超载车辆为某建材经营部租赁某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场地进行经营并发货及过磅,货物源头单位为该建材经营部。
■ 示范意义
本案的办理不仅及时遏制了危险,也给货运源头企业敲响了警钟,为类似案件调查处理提供了参考借鉴的经验。
危货企业执行内部监管制度不力
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过程中,应当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监管。
■ 法律条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案件示例
宁夏某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制定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与使用及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对吸烟、接打电话等违规行为根据情节不同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对驾驶员在半年内存在的78条违规行为仅给予50元处罚,未严格执行企业内部制定的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企业长期对驾驶员违规行为处罚制度落实不到位,涉及未严格落实管理制度的违规行为次数多,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 示范意义
此次查处重点针对企业落实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了指导作用,推动企业制定符合实际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进行落实,有效地降低驾驶员驾驶车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损坏公路附属设施
公路附属设施是为保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路产路权不容侵犯。擅自损坏、移动公路附属设施为公路安全埋下隐患,属于违法行为。
■ 法律条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案件示例
村民马某为方便青贮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行驶,自行将交通运输部门在农村公路设置的限高设施拆除。
■ 示范意义
该案涉及路段为农村道路,不但路面狭窄,而且紧邻村庄、学校,拉运煤炭、砂石料以及青贮运输车辆在农村道路超高、超重行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该行为不但造成了公路路产损坏,还严重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公路附属设施,切莫因一己私利损坏、擅自移动公路附属设施。
未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
公路工程施工是一项资金密集、参与单位较多、技术含量较高的建设活动,但由于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案件存在认定困难、支撑材料不充分、影响施工质量因素复杂等问题,案件办理难度较大。
■ 法律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案件示例
交通执法人员对一在建公路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已经铺筑完成的部分路面底基层填料存在超粒径问题。执法人员随即选取两处路段、3个点进行填料粒径现场勘验,发现3处路面底基层填料粒径均严重超出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对路面底基层填料粒径的要求。经后续抽检测,证实了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的事实,证据充分。
■ 示范意义
执法人员抽丝剥茧收集证据材料、寻找外委进行试验检测、依法查证突出办案标准,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处罚,减少施工前期存在的质量问题为后期返工带来的不便,提高施工单位质量意识。
混凝土罐车遗洒泥浆污染公路路面
抛洒物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无论是微小的抛洒物还是货运车辆遗洒、飘散的运载货物都犹如一枚“定时炸弹”,时刻危及道路上车辆的行车安全。
■ 法律条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上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的障碍物。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案件示例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罐车)所有人马某某雇用驾驶员王某某拉运泥浆,未采取密闭等防护措施,造成泥浆遗洒污染公路路面。经勘验,污染公路路面长7米、宽0.5米,共计面积3.5平方米。马某某作为雇佣者,有责任告知受雇者王某某上路行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装载物遗洒,此次运输行为也是在马某某的安排下进行,认定其违法主体为车辆所有者马某某。
■ 示范意义
当事人通常意识不到对公路造成危害,如砂石料、油料遗洒路面导致后车打滑,装载物未规范装载掉落路面或砸向其他车辆,以及飘洒物造成后车视线模糊等诸多问题,都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执法人员必须对此类案件及时迅速有效处理。
(本报记者 李毓琛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