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刘荣) 男子魏某因琐事与前妻发生争吵后越想越气,竟然驾车撞击、拳打脚踢前妻车辆。近日,永宁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魏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一日,魏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魏某驾驶白色大众途昂越野车到永宁县望远镇某餐厅门口,看到张某停放在餐厅路边的黑色坦克300型越野车,遂驾驶车辆正面撞击该车车头部位,没解气,又下车用拳头击打该车引擎盖,用脚踢踹车门,致车身多处受损。经鉴定,车辆受损部位的损失价值为13816元。案发后,魏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事后,魏某与张某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魏某在3个月内赔偿被害人张某15万元,同时,张某向魏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魏某家属代为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万元。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经永宁县法院审理认为,魏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且魏某已与张某就部分经济损失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也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