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张新华 马根
近年来,利通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水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及古灌溉工程遗产保护协作配合模式,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持续聚焦河湖保护,助力提升辖区河湖保护和治理成效。2022年以来,先后办理涉及水行政执法及古灌溉工程遗产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0件。其中,办理地下水资源保护案件22件,涉水桥梁安全案件8件,侵占库区、河湖沟道岸线、妨碍行洪等类型案件50件,以法治方式有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彰显检察机关守护和改善民生的检察态度。
建立协作机制
服务水生态环境保护
利通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河长+警长+检察长”“水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积极对接利通区河湖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常态化开展“黄河保护综合治理”“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等专项监督活动。联合利通区河长办及成员单位定期开展巡河摸排案件线索,夯实调查取证、密切沟通协调,灵活采用诉前“磋商+检察建议”监督形式,稳妥有序开展专项行动。通过开展“回头看”及检察长每月定期巡河、重点案件督办等形式,检验办案成效。同时,查找新问题、新线索,及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整改落实,助力解决了一批辖区河湖管理保护中的“四乱”、妨碍行洪、侵害河湖安全运行、危害河湖生态健康的违法行为,辖区河湖沟渠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
2022年以来,针对辖区泵站超标排污、居民向河道排放污水、违建牛羊圈、堆放垃圾、抢种河滩地侵占河道等涉水领域案件,进行线索摸排、调查取证、诉前程序以督促整改,得到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取得积极整改效果。在自备井违法取水专项监督活动中,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社会治理案件”形式,督促相关单位整改治理违法取水自备井近300口;积极借鉴上级院推广运用的“城市洗车行违法抽取地下水”法律监督模型,办理涉及市洗车行违法抽取地下水案件,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形式,督促辖区6个乡镇10余家洗车行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计量设施,缴纳水费,辖区违法取水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聚焦能动履职
助推涉水案件高质量办理
针对涉及“四乱”的案件,积极主动与各责任单位对接,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清理整治。本着“先易后难”原则,对于较容易解决的问题,积极与行政机关对接,采取诉前磋商形式督促限时整改;对于不易解决或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经与行政机关沟通,适时以诉前检察建议形式,督促监管部门整改落实。通过灵活采用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等形式推动“四乱”问题得到有效整改落实。
针对古灌溉工程遗产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该院积极厘清相关部门的职责,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职能部门积极履职,在保护古灌溉工程遗产的同时,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针对辖区违建牛羊圈、围垦河滩地等问题及时开展“回头看”工作,持续督促整改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022年以来,该院围绕涉水公益诉讼案件主动对接相关部门200余次,利用无人机现场勘查80余次。针对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问题,主动对接责任主体,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进行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沟道良好面貌。
标本兼治
协同推进涉水问题整改落实
与宁夏秦汉渠管理处、青铜峡市检察院处共同签署《关于开展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与宁夏秦汉渠管理处建立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协作办公室,制定“渠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作配合,与宁夏秦汉渠管理处累计巡渠50余次,督促相关单位拆除危桥11座,加固23座,积极对接政府职责部门翻建桥梁2座,美化整治渠道8公里,形成监管到位、保护有力的渠道保护新格局,全力保护世界古灌溉工程遗产宁夏引黄古灌区安全,让古老的灌溉工程遗产成为支撑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载体。
针对在滞洪库区内种植林木和高杆作物妨害行洪安全的问题,检察机关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磋商、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推动保护行洪安全。
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持续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构建检察机关在河湖渠道保护工作中的司法介入和助推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综合利用公益诉讼、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提高专项行动中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效率,为推进河湖和渠道保护、提升河湖和渠道管理水平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