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翟迎春) 近日,中宁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
来自甘肃偏远山区的郭某在中宁一建筑工地打工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全身多处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雇佣其干活的公司支付了郭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且在郭某未完全治愈时与郭某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公司向郭某支付3万元赔偿款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郭某拿着赔偿款回老家后,因伤情不愈又多次治疗。后经相关部门认定,郭某构成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七级,停工留薪期10个月。按照该等级标准计算,郭某可获得的赔偿金远超3万元,郭某抱着一丝希望向中宁县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官了解到,该公司在用工期间未为郭某购买工伤保险。开庭时,该公司以一次性赔偿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已履行到位为由拒绝撤销。
法官认为,双方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时均系自愿,约定内容也很明确,且该公司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但双方签订的协议赔偿项目及金额与相关部门认定的工伤、致残程度、停工留薪期等所能获得的赔偿金之间存在巨大差距,郭某对此没有明确认知,且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涉及劳动者人身权益。郭某受伤后未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协议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待遇赔偿金额,该赔偿协议对郭某来说显失公平。综上,法院最终作出了撤销该协议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