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民族大学教师、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王海燕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自2011年醉酒驾驶入刑以来,至2020年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跃居刑事犯罪之首,成为刑事犯罪第一大罪。近日,一份四年前的危险驾驶罪判决书登上了网络热搜,被称之为“最让人感动、温暖的判决书”。一份好的判决会推动司法的进步,该份判决书采用的法律观点和裁判思维为拓展危险驾驶罪的有效辩护空间提供指引,值得律师学习和借鉴。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何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2009年4月14日,何某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但无摩托车驾驶资格。经鉴定,何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2mg/100ml,何某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后该案经审理,法院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
律师说法
该案事实清楚,公诉机关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系于法有据。但(2020)粤0606刑初2648号判决书,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用3374个字的篇幅阐述被告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论证过程,获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律师辩护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剖析无罪判决书的裁判要旨及证成思维,结合犯罪构成理论,对于危险驾驶罪无罪的辩护要点大致可归纳如下:首先,检索犯罪构成要件,如案涉“道路”是否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校园等单位内部管辖的路段,案涉车辆是否属于超标车,驾驶人员酒后驾驶的认定,驾驶行为的认定以及酒驾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等。其次,检视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如从侦查人员执法资格,血样的抽取、保存、送检、检验环节,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的排除等方面进行辩护,当证明标准达到证据存疑,不具有排他性时,根据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即应认定为无罪。第三,是否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尝试从刑事司法理念及原则,刑事与行政处罚的关系以及应用范围,从重处罚情节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办案指南或指导案例等多角度进行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