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铭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仲信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永劳人仲字〔2024〕077号,已于2024年5月15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永劳人仲字〔2024〕077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永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09办公室,电话:8778023)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份至2023年11月份期间工资12517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