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盟女士(身份证号:640102********2523):
你于2021年3月1日入职我司,岗位为药店工作人员。经查,你于2022年6月17日非因工患病开始请假,根据你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我司工作年限,结合你应享受的医疗期最长不应超过24个月,即截至2024年6月17日期满。鉴于你医疗期满后仍不具备在我公司继续工作的劳动能力,经征求工会意见,公司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6月28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特此通知。
宁夏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