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翟迎春) 近日,中宁县法院审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
来自甘肃偏远山区的郭某在中宁县一建筑工地打工时不慎从高处摔落,致全身多处受伤,后送往医院就医。雇佣其干活的公司支付了郭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且在郭某未完全治愈时与其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向郭某支付3万元赔偿款后双方再无其他争执。郭某拿着赔偿款回老家后因伤情不愈又多次治疗。熟人提醒郭某其伤情可能构成工伤,建议他去做工伤认定。后经相关部门认定,郭某构成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七级,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按照该等级标准计算,郭某可获得的赔偿金远远超过3万元。随后,郭某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向中宁县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查阅卷宗后,办案法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得知该公司在用工期间未给郭某购买工伤等保险,郭某文化程度较低,对工伤认定不知晓且急需钱回老家继续治疗,于是和公司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开庭时,公司一方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已履行到位等为由拒绝予以撤销,双方僵持不下。
庭审后,法官深度思考,认为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均系自愿,协议中约定内容明确,且公司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因此《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赔偿项目及金额与相关部门认定的工伤、致残程度、停工留薪期等所能获得的赔偿金之间存在巨大差距,郭某在签订协议时对此没有明确认知,且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涉及劳动者的人身权益,郭某受伤后未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协议获赔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待遇赔偿金额,赔偿协议对郭某来说显失公平,中宁县法院最终作出撤销《协议书》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