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潇翊 张建兴 见习记者 李娜
“庄稼长得很好,多亏你们及时送来司法救助金,帮我们解决了大难题。”近日,一起刑事案件的3名被害人来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向检察官致谢。
3人都是大武口区某村村民,靠种植、打工维持生计。案发后,3人一直未得到赔偿,让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今年春天农耕在即,3人急得不知如何是好,找到大武口区检察院寻求帮助。检察官听说3人的遭遇后,通过该院建立的“申”情“石”意工作机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为3人发放4.5万元司法救助金,解决了他们在购买种子、化肥等方面的困难。
领导包案解“心结”
“申”情“石”意工作机制是什么?
7月2日,大武口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郑春霞向记者介绍了它的内涵:“‘申’在体现控告申诉检察职能的基础上,取自‘延伸、延长、伸展’,扩大强化检察服务之意。‘石’取自石嘴山的地名,突出地域性,体现坚毅、坚定、坚守之意,同时寓意‘实’,体现实际、实效、实在之意。”
这份坚守和实在,大武口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一直践行着。
大武口区检察院发挥院领导带头化解矛盾纠纷的“头雁效应”,深化检察长接访、院领导包案及带案下访工作,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贯穿于首次信访受理、办理、答复全过程。
“检察官同志,我想不明白为啥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黄某向大武口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时,情绪激动。在检察官的安抚下,黄某道出事情的原委。他与周某是熟人,一年,周某从某银行贷款后,分两次将30万余元转贷给黄某,周某从中获利10万余元。黄某认为周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核查后认为周某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黄某不服,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再次核查后,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决定。黄某仍不服,向大武口区检察院申请不立案监督。
大武口区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由院领导包案办理。通过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询问黄某,并与办案民警沟通,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周某贷款时主观上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且该案利息差额部分达不到高利转贷罪中“数额较大”的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办理不立案监督案件,让当事人听懂‘法言法语’,打开当事人的‘心结’至关重要。”郑春霞说。
随后,该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及专职律师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黄某陈述了申请监督的理由及诉求,检察官对案件情况进行了阐述,在充分释法说理的基础上,提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的拟处理意见。听证人员听取相关情况后,围绕争议焦点向控告人、办案民警、检察官提问。经讨论,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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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后,大武口区检察院包案领导再次向黄某进行释法说理。一次次耐心阐释,解开了黄某的“心结”。“我明白了周某的行为为啥不构成高利转贷罪,同意并尊重检察机关的案件办理结果,对办理结果满意。”听完检察官专业的解释,黄某的愤怒情绪已平息。
“双助理”送来“及时雨”
“阿姨,信访方式和渠道有这些,你仔细看看册子的内容。平常遇到矛盾纠纷,可以找社区和我们处理。”日前,大武口区检察院有着“社区主任助理”身份的检察干警来到鸣沙社区开展信访法律知识普法宣传活动。
这是大武口区检察院落实“双助理”联络机制的一幕。
大武口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主任潘慧告诉记者,该院对检察环节较为突出的信访矛盾,借助街道、村镇等资源,多元化开展化解工作。在实现辖区53个社区12个村均由检察官对接,“双助理”联络服务全覆盖的基础上,将简易听证会开到社区(村),既减轻群众访累、诉累,又便于充分发挥政法委员统筹整合综治、司法、信访、派出所等部门参与的作用,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陈某和李某是一对年轻夫妻,常因琐事发生争执。一次争吵中,陈某将李某打伤,经鉴定,李某为两处轻伤一级。李某觉得两人的日子难以为继,向大武口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准予离婚,8岁的长子由陈某抚养,3岁的次子由李某抚养。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陈某被判刑后,两个孩子都由李某抚养。由于孩子还小,李某照顾孩子之余无法外出打工,生活入不敷出。大武口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了该线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其发放1万元司法救助金。同时,检察官潘慧发挥“村助理”的作用,联系妇联及村委会对李某开展联合走访,将其纳入困难妇女台账。
有了司法救助金和相关部门的关注帮扶,李某和两个孩子的生活步入正轨,生活也有了盼头。
温暖的帮扶故事在大武口区检察院还有不少。如何让严肃的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温暖、柔情的一面,考验着执行者的诚意和智慧。近年来,大武口区检察院引入心理咨询帮扶,对因长期信访存在一定心理健康问题的信访群众,提供心理疏导、答疑解惑等服务。依托该院公益律师培训基地,对申诉人首次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没有委托律师但经检察人员告知引导后同意律师代理的,及时协调公益律师提供帮助,包括律师代为撰写申诉(请)材料、提出代理意见或建议、申请检察听证或者国家司法救助等,更好保障申诉(请)人依法行使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