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永宁县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110国道监控点位时发现,有3辆疑似倾倒建筑垃圾的车辆。
执法队员前往交警部门核实车主信息后,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当事人陈述、观看监控点位视频、当事人现场指认,其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法队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对其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据此,执法队员对当事人韩某、刘某、杨某分别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200元。当事人诚恳接受,表示将以此为戒,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