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马娟) 近日,中宁县法院宁安法庭以“调”促“和”,成功调解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7月,宁夏某公司与康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购买康某位于观园悦府的房屋,该公司分两次向康某转款20万元。后因公司未按约定付清房款,康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史某,该公司要求康某返还房款遭拒。今年5月,该公司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于王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享有对康某的债权请求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理清案件基本事实,考虑到该笔债务涉及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以及其他权利人,调解处理可以减轻各方当事人的诉累,矛盾也能实质化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承办法官“面对面”开展释法明理和调解工作,最终原告放弃了利息诉求,双方达成了返还房款16万元的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双方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前,应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债权人应及时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确保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让时,应确保同一笔债权不重复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以免引发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