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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中院对一起涉商标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

被告人制售假酒补偿赔偿8万元,惩罚赔偿16万元

本报讯 (记者 马涛 李娜) 7月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白酒公司诉万某甲、万某乙、李某、卢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惩罚性赔偿判决。

2021年6月,万某甲将其仿造“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10余种高端白酒的工艺方法传授给万某乙,并组织李某、卢某从浙江省温州市以及本地废品回收站购买大量高档白酒的酒瓶、酒盖、酒盒、飘带、封条、商标标识、合格证、手提袋、包装箱等包装材料和制造假酒的工具,又从本地烟酒经销商处购买大量用于制造假酒的各种低端白酒作为基础酒。4人在永宁县望远镇租赁场所,通过灌装、封盖、贴商标、装盒、封箱等工序,对仿造好的各种白酒进行包装,并由万某甲、万某乙销往银川周边等地,销售出去产品金额20多万元。

2022年1月5日,银川市公安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支队在制造假酒的场所将4人当场抓获。随后,永宁县检察院向永宁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万某甲、万某乙、李某、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2年7月26日,永宁县法院判决万某甲、万某乙、李某、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4人分别判处6个月至4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6000元至60万元不等的罚金。

某白酒公司是“某窖”商标的所有权人,2006年10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某窖”系列白酒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今年1月29日,某白酒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银川中院起诉万某甲、万某乙、李某、卢某,要求4人基于侵权行为进行民事赔偿,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经审理后,银川中院认为4人制造、销售假冒“某窖”白酒的行为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且侵权产品事关消费者人身健康,为达到对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判决4人向某白酒公司支付补偿性赔偿款8万元,并以补偿性赔偿8万元为基数,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4人向某白酒公司共计赔偿24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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