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郭亚川) “谢谢孙法官,咱们法庭效率太高了,我昨天提交的申请,今天就把钱要回来了。”当事人薛某对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大新法庭法官感激地说。
5月30日,兴庆区法院就原告薛某与被告杨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杨某于5日内支付薛某房屋损坏维修费4250元。因杨某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6月25日,薛某向法院确认判决书的生效情况并申请强制执行。确认判决书已生效后,考虑到该案标的较小,且被告住所地就在法庭附近,大新法庭立即立案并依法强制执行。
6月26日,大新法庭依法向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和解建议书。经传票传唤,杨某主动到庭表示希望与薛某和解。法庭释明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或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后果,杨某当庭向薛某支付房屋损坏维修费4250元。
兴庆区法院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契机,着力打造“立审执一体化”特色法庭,将诉前调解、诉中审判与判后执行相结合,做好全流程矛盾化解工作,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今年1至5月,大新法庭共有23件诉前调解案件、39件诉讼案件,被告当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庭依法向被告发放《自动履行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