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宁夏金葫芦贸易有限公司
反担保人(保证、抵押):宁夏兴汇废旧资源再生科贸有限公司、王涛、薛晶、温锐:
因你单位作为债务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编号:2016银银流贷字第0173号 )约定的还款义务,银行已提起诉讼并执行。我公司作为保证人根据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或《借款保证合同》)(编号:2016银银保字0170号),陆续承担保证责任。
截至2024年7月7日累计为你单位代偿2,090,767.59元、产生利息1,354,633.22 元,共计3,445,400.81元。根据我们双方以及与各反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编号:宁文投流委字(2016)第008号 )、反担保(保证、抵押)合同,你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七日内向我公司偿还上述款项。否则,我公司将依法向你单位以及各反担保人予以追索,并按万分之五/日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特此通知。
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
2024 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