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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女性“谈恋爱”行骗 男子认罪认罚被判缓刑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玉冰 李海峰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律师受托辩护时并非“无事可做”,而是要在遵从法律的前提下,本着为当事人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原则,配合侦查、检察机关积极处理案件,争取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介绍

被害人孟某通过快手App认识被告人李某(男),交流中,李某故意表现出年轻美女的特征,致使孟某误认为李某系女性,并向李某提出恋爱交往请求。李某谎称自己从事美容行业的女性,编造假名,并通过变更微信头像、发送女性照片、虚构性别的方式和被害人谈恋爱。交往期间,李某以买手机、缺生活费、过节费等借口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害人孟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人先后转款64771.15元。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建议被告人李某的近亲属代为赔偿7.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见证了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罪行的行为,系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上述退赔事实和构成自首、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建议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提起公诉时向法院提出了对被告人李某作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量刑建议。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孟某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孟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可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律师释法

依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被告人虚构自己为女性,假借恋爱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对其从宽量刑并适用了缓刑。

宽严相济,历来都是我国司法办案的基本原则。行为人失足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犯罪后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和表现。这就要求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对被告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真心悔过;对被告人的近亲属要耐心细致地说服其积极赔偿,以使最终的处理结果既合乎法律规定,又使诉讼参与人各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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