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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抵销公告

宁夏东方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9条规定,将贵司未履行银川仲裁委员会(2018)银仲字第381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而形成的债务,与贵司转让给宁夏永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中依据银川仲裁委员会(2022)银仲字第120号裁决书裁定我司应付宁夏永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的债务予以等额抵消。抵销后,贵司未履行的剩余债务应当继续向我司支付。特此公告。

国能宁夏鸳鸯湖第一发电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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