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宁夏长源石油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
反担保人(保证、抵押):银川永隆气体有限公司 安建明 张文丽 安晨 赵小明 赵海军 李相南:
因你单位作为债务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编号:2016银银流贷字第0022号 )约定的还款义务,银行已提起诉讼并执行。我公司作为保证人根据与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或《借款保证合同》)(编号:2016银银保字0027号),陆续承担保证责任。
截至2024年6月30日累计为你单位代偿2,583,028.79元、产生利息1,465,673.05元,共计4,048,701.84元。根据我们双方以及与各反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编号:宁文投流委字(2016)第001号 )、反担保(保证、抵押)合同,你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七日内向我公司偿还上述款项。否则,我公司将依法向你单位以及各反担保人及予以追索,并按万分之五/日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特此通知。
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