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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载人,年龄不能超过12周岁

本报记者 李毓琛

电动车自身安全性能较差,“一车载多人”的行为会导致车身重量增加,遇危险时刹车难以保持平衡。闯红灯、逆行、多人骑行等违法行为极易导致自己或行人碰撞受伤,而不佩戴安全头盔,则会加大受伤几率,甚至造成难以承受的后果。

三人骑乘一辆电动车闯红灯

很多人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为了抢时间,闯红灯通过路口,引发的事故不在少数。

近日,李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搭载黄某、王某,沿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育安巷路口处时闯红灯通过路口,与赵某驾驶的正常行驶时小轿车发生碰撞,3人从电动车上跌落,不同程度受伤。经金凤区交警一大队民警认定,李某对本次事故负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民警发现,案涉两轮电动车上的3名骑乘人员均为成年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民警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处罚。

少年偷骑电动车拉载小伙伴闯祸

由于少年儿童危险认知及自我保护能力不强、监护人疏于看管等因素,暑假交通事故较为高发。

7月初的一天,13岁的小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5岁的小芳、7岁的小亮、5岁的小丽,沿西夏区文华街西侧由南向北行驶至育才路路口向南120米路段时,遇马某驾车沿文华街对向行驶至此,双方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小亮受伤、两车受损。西夏区交警一大队民警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发现,小明驾驶电动车逆行,马某避让不及,引发了事故。民警了解到,小明等4个孩子偷骑家里的电动车外出,最终酿成事故,好在小亮伤势并无大碍。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我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第(八)项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本案中轿车驾驶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负次要责任;小明负事故主要责任,小亮、小丽、小芳则无责任。

交警提示

意外无法预测,但事故可以预防。骑行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人员,且须全员佩戴安全头盔,不要随意变道、逆行、闯红灯,不和机动车争抢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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