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加强环资审判筑牢生态屏障

2024年5月,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召开由多个部门参加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联席会议。

2023年8月1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组织对涉案苍鹭进行放飞。

2024年7月10日,“行走万里黄河 报道法治中国”黄河流域九省区法治媒体大型全媒体(宁夏段)采访团走进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教育与宣传教育基地采访。

2024年6月25日上午,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兴庆区和晟鲜花港公开巡回审判被告人李某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

2024年7月10日,被告人马某在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扎草方格。

本报记者 吴彩华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2024年8月15日,我国迎来第二个全国生态日。

光秃秃的矿山重新披上绿装、曾经黑臭的河湖再次泛起清波、许多销声匿迹的珍稀野生动物再现踪影、小区附近的边角料空地建起“口袋公园”……近年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立足生态优先战略,厚植生态文明底色,自觉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宁夏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强化“大保护”理念,深入探索司法参与生态环境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以司法力量守护“母亲河”安澜,用法治赋能修复“父亲山”生态,为美丽宁夏绿水青山的“颜值”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体系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2021年6月3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受理被告人郭某某等6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共同对承包的草原进行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725.85亩,致使草原原有植被遭到破坏,土壤沙化严重,草原用途发生变化。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释法析理,促使6名被告人主动缴纳草原修复费用15.2万元。鉴于6名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适用了缓刑。

该案是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后受理的第一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自2021年1月1日起,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银川、石嘴山、吴忠三市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归口审理机制。

“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不仅有利于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整体修复、区域统筹和综合治理,还有利于优化整合审判资源,集中精力培养专业型、复合型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对创新构建符合生态系统性和流域性特征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分党组书记、院长马立新介绍,环境资源类案件跨越刑事、民事、行政3个诉讼门类,涵盖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等新型诉讼制度,审判理念与裁判规则具有特殊性和创新性。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归口至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并延伸至生态环境修复执行,有利于促进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侵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相配套,统一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的裁判标准,并通过让行为人承担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对环境资源形成全方位、综合性的立体司法保护。

集中管辖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积极探索构建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提高司法专业化能力。抽调综合能力强的干警组建审判团队,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环境资源审判执行推进工作小组,建设审判技术专家库等配套制度规则,并根据环境资源案件不同特点,分别制作符合环境资源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模板,切实提高环资审判能力水平。

严厉打击环资领域违法犯罪

2023年2月10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武某某、郭某某等6名被告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郭某某、武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3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其余4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法院同时判决各被告人共同承担污染处置费、鱼类生物资源损失费、恢复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59万余元。

被告人郭某某系宁夏平罗某化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底,郭某某将其公司车间租赁给被告人武某某生产二乙基二硫醚(系农药中间体)。2021年10月1日至10月2日晚,6名被告人互相配合,将生产产生的工业废水16车300余吨偷排至平罗县第三排水沟,造成下游鱼类大量死亡。案发后,当地政府启动应急处置措施,花费治理费用790余万元。经鉴定,该案造成鱼类资源损失及恢复费用48万元。

“在该案审理阶段,只有被告人郭某某缴纳195万元,其余被告人均无力赔偿污染水环境相关损失。这起案件贯彻落实全面追责原则,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民事责任,同时也在审判中贯彻了修复性司法理念,注重对被污染水体的恢复与补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朱武说,此类案件一旦造成环境污染,带来的生态损害后果将无法弥补。且由于前期应急处置及后期修复、治理费用巨大,在行为人无法承担的情况下,必将由政府财政买单,给公共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于这类案件必须重拳出击,严厉惩处,才能有力震慑环境资源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是人民法院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直接抓手。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91件,其中,环境资源刑事案件56件139人5单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8件),占全部案件数的61.54%;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3件,占全部案件数的36.26%;环境资源民事案件2件,占全部案件数的2.20%。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83件,结案率91.21%。通过优质高效审理各类案件,让行为人承担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最大限度司法保护,为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践行恢复理念实现补植复绿

“擅自砍伐树木触犯了法律,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我很后悔。感谢法院给我机会,我会用实际行动投身生态修复。”被告人马某当庭认罪悔罪,并于2024年7月10日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前往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始扎草方格,履行《补植复绿协议书》中的责任内容。

2021年9月,马某花费5500元购买了永宁县某农庄内农田中间水渠两侧的新疆杨,后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新疆杨共503棵,获利13万余元。经鉴定,被采伐的新疆杨立木蓄积量为112立方米,价值4.49万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相应罚金。“考虑到被告人马某滥伐林木行为相比一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而言,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如果他能通过替代性责任承担的方式弥补因砍伐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适用缓刑能够取得更好的裁判效果。”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白梅介绍,鉴于马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该院建议检察机关对马某的量刑作出调整。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意调整,并建议对马某适用缓刑。2024年6月24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由于生态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在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看来,此次事件让马某承担刑事责任是一方面,重点是对已经毁损的林地进行修复,让生态环境得以恢复。马某承诺补种其滥伐林木数量1—3倍的树木用于生态修复,并与法院、检察院签订了《补植复绿协议书》,自愿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5万元作为担保。因为夏天不是植树季节,法院经与白芨滩保护区沟通,让马某先到保护区的沙地里扎草方格。马某以实施恢复生态劳作的方式,通过植树或种草抵扣其应当退赔的违法所得。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结,及时有效修复才是最终目标。我们期盼让‘砍伐者’变为‘保护者’。”朱武介绍,这是该院首次在滥伐林木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制度。该院持续加大环境保护禁止令签发力度,不断丰富完善河湖山漠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探索推行环境修复令、补植令、放流令、劳务代偿令等举措,完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环境修复资金管理等配套措施,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恢复生态的双赢。

强化协同联动守护绿色生态

2023年2月,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某能源化工公司与被告人李某等8人倾倒98吨废油泥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1万余元。为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案件审理中,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与公诉机关沟通,共同敦促案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对被污染地块进行了修复,及时防止了油污向地下渗透污染地下水和危害动植物。

这种行政与司法的无缝衔接在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中已是一种常态化的操作。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会签《重大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会商制度》,明确三部门职责分工,实现司法协作常态化;与石嘴山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部门间联合打击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加强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合力。

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罗某福多次到宁夏收购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孵化饲养后出售获利,还将2只珍稀动物疣鼻天鹅对外出售。另外4名被告人在平罗县黄河湿地等地捕获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及蛋卵出售给罗某福及案外人。涉案幼鸟达1000余只、蛋卵6000余枚。2023年12月,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数罪并罚,判处罗某福等5人有期徒刑4年10个月至1年不等,对个别被告人适用缓刑,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的主责主业是审判,但涉案动物的救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更是环境资源审判的本源和终极目的。”审判中,得知被告人掏取的苍鹭蛋孵化出的1300余只苍鹭幼鸟面临喂养及生存困境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及时与公安、检察、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了苍鹭幼鸟的接收养护及资金问题。经过长达4个月的精心养护,曾经孱弱瘦小的苍鹭幼鸟羽翼丰满、振翅欲飞。2023年8月,1000多只苍鹭被顺利放飞回归自然。

案件审结后,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建议相关机关制定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移送、保管制度,确保涉案动植物及其制品得到妥善处置。宁夏相关部门于2023年印发《关于办理野生动物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中依法查获、扣押的野生动物(含卵、蛋)及其制品,应当及时通知案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农业农村(渔政)主管部门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场指导办案部门协同开展证据固定及认定工作。对不具有放归条件需要救护的活体野生动物和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野生动物(含卵、蛋、外来物种)及其制品,应当及时移交案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农业农村(渔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上述规定明确了各部门责任,杜绝案子判了、蛋臭了、鸟死了这一悲剧的发生。”朱武说,该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能动司法,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司法担当。该案也成为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之一。

环资普法入人心 生态底色更鲜亮

“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51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今年6月25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兴庆区和晟鲜花港公开巡回审判被告人李某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林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50余名市场商户及周边群众旁听庭审,现场感受司法权威,“沉浸式”接受法治教育。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利用多个环境节日开展法律宣传,选取典型案例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大中专院校学生、案件发生地群众旁听庭审,接受环境资源法治教育,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与此同时,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找准环境资源案件替代性修复方式与示范点生态修复需求的结合点,先后建设吴忠市黄河段—滨河大道古城湾砌护段、灵武白芨滩、镇北堡昊苑村、贺兰山(大磴沟)4个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及修复示范点,将生态破坏地建成集补植复绿、社会参与、宣传教育于一体的生态公园,推进基地建设与自然环境深度融合,努力打造宁夏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品牌。

“画眉鸟、蒙古百灵鸟、红胁绣眼鸟,之前大家都在买卖,真不知道买卖它们也会犯罪。今后我们一定得注意了。”6月25日,在和晟鲜花港,旁听了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巡回审判被告人李某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后,一位市场经营户表示,爱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需要司法保护。“贺兰山下果园成,塞北江南旧有名”的美好画卷将永远镌刻在宁夏发展的历史长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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