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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贷款未清偿 被借名人“变卦”怎么办

借名买房,买房人往往会选择自己信任的亲戚、朋友“借名”。当借名买房与被借名买房人之间达成借名买房的口头还是书面协议,则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被借名人有协助借名人(购房人)完成代理向银行还贷、办理过户、交付房屋等手续的义务。如被借名人半途“变卦”不配合,借名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配合义务。

■案例回放

银川市民汪女士与丈夫出现感情问题,欲购买一栋房屋自己单独使用。2019年8月28日,她看中了兴庆区某小区一套售价40万元的二手房。因资金紧张,王女士向姐姐借款10万元,并向银行按揭贷款30万元,期限20年。为防范与丈夫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汪女士征得姐姐的同意,以姐姐的女儿、自己的外甥女严某某的名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抵押贷款手续。按照约定,严某某又委托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工作人员曹某某签订《委托书》,委托曹某某代办相关抵押贷款、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代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等。

购房后,汪女士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多年以后,汪女士与姐姐发生了家庭矛盾,双方关系陷入僵局。被借名人严某某拒绝继续为姨妈汪女士办理向银行定期还贷等手续。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汪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由被告严某某协助自己办理一次性还清银行欠款并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查清案涉房屋的贷款期间,每月的房屋按揭贷款全部由原告汪女士负责偿还,截至双方诉至法院时,被告在银行的贷款余额为15万元,还款正常无欠息。案涉房屋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并承担屋内所有水电燃气费用及物业费,房屋销售发票、契税发票、不动产登记费缴款书等原件均由原告负责保管。庭审中,被告认可其帮助原告借名买房的事实。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判决被告协助原告汪女士办理一次性还清银行余款,注销房屋抵押贷款并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

(案例供稿: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中,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是购房者。购房者最终要获得对房屋的所有权,有赖于被借名人的支持与配合,积极履行协助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因产生家庭矛盾,被借名人明确拒绝继续为原告提供相关协助服务,这势必会导致买房人将来难以实现自己对房屋所有权的真正拥有,这迫使原告不得不提起诉讼。

本案原告作为借名人,依据双方的合同关系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此项权利的来源基于双方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因本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前提需涤除抵押权,案涉房屋尚有第三人某银行的贷款尚未清偿,原告唯有先行清偿房屋贷款本息并办理解押后方可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在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完成物权公示之前,尚不能依据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未经公示程序即直接确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对原告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张慧 钟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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