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伟
婚恋双方如感到不合适,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这是婚姻双方的正当权利。但现实中,有的年轻人不能理性地对待感情问题,采取故意伤害等极端方式泄愤,结果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行凶者也将在监狱中饮恨终生。纵观人生这条长河,这样做实在不值得。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石某在大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李某毕业后参加工作,石某考上某大学硕士研究生继续学习。2014年8月,石某毕业参加工作后,李某与石某商议结婚事宜,因石某家人不同意,石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李某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
2015年11月10日中午,李某在石某的宿舍再次谈及结婚事宜,石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李某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石某然后自杀的念头,遂持石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石某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李某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亲属积极筹款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审理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不核准被告人李某死刑,发回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很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情节,在未与被害人父母达成谅解协议时,能否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李某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宽严相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明确:“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综合考虑到李某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