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林帆) 近日,沙坡头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当场履行调解义务。
刘某驾驶机动车辆与张某驾驶的机动车辆在中卫一交叉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刘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对案涉事故责任进行划分,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因刘某车辆受损严重,故车辆被拖运至某轿车维修中心进行维修,共支出维修费10705元。维修期间,刘某为满足日常出行需求,支出车辆租赁费6000元。后刘某多次找到张某要求赔偿修理费、租赁费以及车辆折旧损失,但均遭张某拒绝,故刘某将张某诉至沙坡头区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汽车销货清单、汽车租赁合同及相关票据等证据材料,认真梳理案件情况,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双方就车辆修理天数及损失赔偿数额存有争议。为了打破僵局,承办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焦点,一边安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一边释法析理,告知双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让步,张某当庭一次性支付刘某12000元,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