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怀民 郑芳芳
“感谢法官,这样处理让我们省去了很多麻烦,实在没有精力一而再、再而三地这样耗下去了。”8月14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法官刘益辰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仅实质性化解了本案当事人纠纷,防止产生多起衍生案件,还使当事人对其他法官办理的另案判决也服判息诉、达成判决履行和解协议。
余某长期承租某单位营业房。后余某将其中部分房屋转租给李某甲,将部分房屋转租给赵某、李某乙,剩余部分房屋自用。租赁期间,李某甲和赵某、李某乙均向余某按期足额预交了租金。余某以疫情期间租金减免事宜与某单位协商未果等为由未按期向某单位支付租金,某单位将余某及次承租人诉至兴庆区法院。生效判决结合疫情因素,酌情减免余某部分租金支付义务,同时确认合同已解除、判令余某等人向某单位返还房屋。
2024年初,李某甲和赵某、李某乙分别将余某诉至兴庆区法院,主张余某向其分别返还因租赁合同被解除导致转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期间相应期限的租金和疫情期间应予减免的租金。承办法官分别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因当事人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8月9日,兴庆区法院就李某甲案先行作出判决,判决余某退还李某甲租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刘益辰随后传唤赵某、李某乙案当事人于8月14日再次到庭调解。刚领取另案判决书的李某甲,也到庭旁听。
调解过程中,赵某、李某乙表示,本案诉讼仅主张一年内疫情应予减免的租金,实际应主张两年,故将增加诉讼请求或另案主张权利。余某表示,不服李某甲案的判决,将提出上诉,同时对赵某、李某乙诉请增加主张不予认可,并提出其与某单位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其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该裁定指出,双方在续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疫情影响,故对续订租赁期间租金不予减免。
双方当事人仍然争议较大,刘益辰发现存在四个影响案件办理的问题。首先,余某认为其与某单位纠纷未得到妥善处理,所以不愿履行李某甲案判决,准备提出上诉。其次,本案纠纷与李某甲案纠纷存在同质性,在处理时应当注意保持处理方向的一致性。第三,本案若不能妥善调解处理,赵某、李某乙将提出其他诉求,容易造成衍生案件。第四,余某债务繁多,存在履约困难,而赵某、李某乙对其履约诚意亦有疑虑。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刘益辰从租赁和转租合同的法律关系、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同案同判保持裁判尺度统一、尊重上级法院有关裁判指导意见、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参加调解、法院可以准许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强化违约责任约束保障协议履行等七个方面,与双方充分沟通租金应否返还、返还金额、履行方式等细节,最终敲定一次性解决双方全部纠纷的调解方案:由余某向赵某、李某乙分期返还租金(包含本案未主张但拟另行主张的部分租金)。如果未按期还款,另行承担违约金。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下转03版) (上接01版)
鉴于李某甲旁听了调解过程,为了促成另案服判息诉和案结事了人和,刘益辰建议李某甲和余某可比照本案调解协议自行就履行另案判决达成和解,以减少各方诉讼参与人诉累。李某甲、余某均欣然接受,同意比照本案调解方案就另案判决履行签署和解协议,同时余某就另案不再上诉。双方就另案判决履行签署《协议书》。刘益辰就《协议书》效力向二人进一步作了释明,若余某不履行协议,李某甲可依据另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亦可就协议履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避免“一案结、多案生”,衍生至少4件案件的情形发生,又在判后答疑和释法说理中促成另案的服判息诉和案结事了人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