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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假换真诈骗他人黄金首饰

本报讯 (通讯员 王铿) 近日,同心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一起以假黄金换取真黄金的诈骗案,被告人喜某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5月6日,被告人喜某在同心县某农贸市场将其之前购买的假金条、假金佛、假银锭等物品出示给田某,谎称是真黄金。田某信以为真,与喜某商议出售价格,之后田某将随身佩戴的一只黄金手镯和一枚黄金戒指同喜某携带的假金条、假金佛等物品进行交换。次日,喜某将骗取的黄金手镯和黄金戒指以34630元的价格出售给金店。案发后,被骗手镯和戒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田某,田某表示对喜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经鉴定,田某被骗的黄金手镯和戒指总价值为3644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3644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喜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喜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喜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骗财物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上述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以犯诈骗罪判处喜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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