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
我委受理的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作出(2021)银仲字第585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2014年6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2017年7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自2022年2月1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9072168.68元及2022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22371401元,并以119072168.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19072168.68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银川市滨河新区国际医疗城项目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钢结构及室外附属工程(道路、广场、市政给排水、供电等)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793464元,由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93464元,被申请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0000元。本案鉴定费1200000元、公告费2400元,由被申请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仲裁费600000元、鉴定费1200000元、公告费2400元连同上述裁决款项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二层204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