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越海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我会受理的宁夏万恒人防特种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会(2024)吴仲字第3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宁夏越海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宁夏万恒人防特种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274元及违约金18488.13元(从2020年11月1日按同期LPR利率3.85%计付至申请人申请仲裁日即2024年2月19日),共计163762.13元;二、驳回申请人宁夏万恒人防特种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4929元,由被申请人宁夏越海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630元,由申请人宁夏万恒人防特种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99元。本案公告费700元由被申请人宁夏越海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担。限你公司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北街50号吴忠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室领取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吴忠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