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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补正

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

我委受理的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已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2021)银仲字第584号裁决书。仲裁庭经复查,发现已作出裁决书中存在文字错误,故仲裁庭于2024年9月6日作出(2021)银仲字第584-1号补正书,补正如下:正文第21页第六行起“被申请人宁夏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均应为“被申请人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补正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2层204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1月8日在《宁夏法治报》刊登的(2021)银仲字第584号仲裁公告中,将公告内容中出现的6处“宁夏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应补正为“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特此补正。

银川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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