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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中鉴定意见的审查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学贵

在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中,涉案被毁财物实际损失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作为辩护律师,对涉案被毁财物价值的鉴定意见要敢于提出价值损失应当符合客观实际的辩护意见。

案情介绍

2022年9月,刘某连续两天将自家羊群赶至同村武某种植的荞麦地里,任由羊群在其地里啃食荞麦持续两个多小时,后被武某发现报警。该案经公安侦查后,公安机关就武某的损失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的结论认为刘某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金额损失,符合刑法关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遂决定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辩护

本案辩护人经阅卷分析后,发现关于被啃食荞麦价值损失的司法鉴定意见严重违背常理和客观事实。经对在案证据分析发现,被刘某羊群啃食过的地仅有十几亩,且被啃食过的荞麦存在案发前的状态无法确定、案发前已被他人羊群啃食过,以及被害人在案发前已准备重新翻犁涉案地块的情况。基于此,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反映涉案的荞麦地在刘某此次放羊之前长势本来就不好且已被其他羊啃食过。因此,刘某此次放羊客观上不可能对涉案荞麦地里的荞麦造成毁损。

而本案鉴定意见的得出,是基于被害人报案时所称的全部500余亩地作为价值鉴定的基础得出,如此违背客观情况作出损失价值的判定是没有依据的。实际情况是500余亩地客观上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整块地,而是由不同的种植区和小档地块组成的,而从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刘某的羊啃食过全部的小档地块或全部的涉案种植区。基于上述未查明不确定的事实,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就直接以500亩作为价格鉴定的基础,对本案未查明的被毁损价值进行鉴定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亦违背常理。因此,本案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参考价值,更不能作为本案指控定案的依据。

处理结果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刘某的羊啃食、损毁荞麦亩数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刘某不予起诉。

律师释法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本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目的,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财物的行为。

关于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公通字〔2008〕36号)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针对上述法定追诉标准,辩护律师经过详细的分析论证成功推翻了本案的鉴定意见,最终让刘某免于被追诉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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